08172020 林修榮理財分半鐘 –未婚情侶共同購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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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2020 未婚情侶共同購屋(二) 昨日為你解釋為何未婚男女最好不要將財政混在一起,更加不應該共同購買房屋。今日繼續講一件真事。 一對男女朋友共同擁有物業,之後分手,女方同意簽署一份「退名契」(QUIT CLAIM DEED),然後在縣政府做登記手續。幾個月之後,男方決定重新貸款,產權公司(Title Company)在發出產權保險之前,要求女方簽署一份文件,證明她是在自願及理性的情況下放棄產權。由於雙方關係已經破裂,女方不肯合作,結果男方無法順利完成重貸手續。 原來產權公司為了保障自己,在產權曾經有過修改的情況下,會採取措施去確定產權沒有爭議或不清晰的可能,然後才會發出產權保險。所以要辦理放棄產權契約,如果放棄產權的一方,將來可能會搬到國外居住,或者是有任何將來可能不合作的可能,都應該考慮找律師辦理除名手續,或在除名時同時進行重貸手續,以免日後出現上述的情況,不單會影響重貸,甚至可能影響物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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