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03林修榮理財分半鐘 — 兩則有關TIC的個案

9/3/2019 兩則有關TIC的個案
上一輯的理財分半鐘,我們談到有關於共同擁有產權使用tenancy in common的形式,每一個共同業主的擁有權是分割的,以下客為你講述兩個真正發生的情況。
第一個情況,產權本來是用Joint tenancy方式擁有,但其中一位業主將自己的業權放入信託或轉讓他人,便會令到本來是 joint tenancy的產權 自動變為tenancy in common。其他的共同擁有人假如沒有遺產策劃工具,將來他們每一個人的產權可能需要經過法庭認證,才能由後人繼承。
第二個情況是屋契上沒有講明共同擁有人是以什麼方式擁有,在這個情況下,會當為是用 Tenancy in common 方式擁有。最近見到一個個案,夫妻二人共同擁有一個物業,其中一人去世之後,在生配偶將房屋賣出,到交收的時候發覺屋契上沒有清楚註明兩人是用什麼產權擁有方式,變成是使用Tenancy in common擁有,因此,死者擁有的那部分不能馬上出售,需要經過法庭進行認證後,在生配偶才有權出售整個房屋。在買賣快要完成時才發覺要進行認證手續,可能會導致無法如期完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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