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82019時事觀察第1節:余非–通緝大狀事件之亂作一團及「無王管」?

余非 美國《星島中文電台》「時事觀察」節目。
美國時間:2019年2月18日
第1節: 通緝大狀事件之亂作一團及「無王管」?

第1節談熱議中的香港裁判官通緝大狀事件。這事除了有鬧劇意味,還揭示了很多深層次問題,值得知之更詳。

裁判官通緝大狀事件源於一宗行人疏忽案。女被告THAPA KAMALA有說是尼泊爾籍、有說是泰國籍,總之是南亞裔。2016年4月傍晚,KAMALA在大潭道,停泊的車與車之間橫過馬路,期間被一輛從對面線駛過的的士撞倒受傷。請注意,警方沒檢控的士司機,是檢控被撞至要持拐仗一段日子的KAMALA女士,告她疏忽過馬路。她不認罪,聘請梁耀祥大狀進行抗辯。梁大狀2001年執業、有17年經驗。控方是律政司外聘大狀關文渭。辯方主要論據是的士司機超速,而控方則指控被告亂過馬路。案件於2018年1月開庭,主理者是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稍後解釋這職稱。
一件大概只會打三兩天的官司,結果斷斷續續審了46天,而且仍未完結。何以會花十倍時間來審訊呢?甚至發生通緝大狀事件?!以下是公開搜集的新聞訊息。
據報,審訊至1月2日,梁耀祥大狀在庭審中質問何麗明法官:「Are you insane(你是不是瘋的)?」。梁大狀否認說過這句話,但承認有對何官說「insane」這字。梁大狀辯解:「我在整個聆訊中受盡折磨,不但被何官搓圓撳扁(無理欺負),任由何官出言侮辱,例如指罵我無知(ignorant),以及重複問我是否有精神問題(mental problem)。」梁大狀也對傳媒說,insane可解作瘋癲之外,也可解作精神不集中。由於何官不斷重複否定一些庭上已確認的事實,他關心查問何官的精神和身體狀況,並無侮辱之意。
不評論當中對錯,但不難推測,裁判官與大狀都動了情緒,彼此針鋒相對。案件拖了46天仍未完,跟雙方的情緒狀態有關嗎?大家自行判斷。
案件發展至2月4日、年三十當天再開庭時,梁大狀沒有現身,並且撤出該案,因為女被告 KAMALA決定不再聘用他。當天由律師事務所的侯振輝律師代為出庭抗辯。梁大狀也解釋,年三十當天感冒──有醫生紙證明;所以按他的理解,他毋須再出現。而何官則認為梁大狀此舉不尊重法庭,也不尊重她。於是重提梁大狀1月2日審訊中曾出言侮辱一事,隨即罕有地引用《裁判官條例》第99條,對梁大狀簽發拘捕令。
因為隔了幾天農曆新年公眾假期,年三十發出的拘捕令,梁大狀在初八(2月12日)說,只從接案事務律師口中得悉情況,但一直未收到拘捕或通緝文件。
此案除發生通緝事故外,還有一個很神奇的枝節。話說,某次開庭時,女被告遲到1分鐘。事後知道是去了廁所。因女被告腳部被撞傷,行動慢了。而何官就因女被告遲到,下令女被告要即時交付100港元保釋金。梁大狀即時提醒何官,該宗交通傳票案被告並無經過拘捕程序,所以不存在保釋問題;再者,女被告有他做律師代表上庭,事實上甚至可以不需要親自出庭應訊。而何官就反問梁大狀:「你進不了女廁,你怎知道她(女被告)真的是如廁呢?」何官即時下令女被告要在餘下的審訊都必須每次出庭。岔開一談,這種帶官威、情緒化的判斷,只要曾到法庭聽審的人,都不會感到陌生。我在機場反港獨案內談劉必泉的一集也提及(《談機場反港獨案(之一):「站好」劉必泉,借力也不可以》)。總之,一切因官而異。
回頭說女被告遲到一分鐘被罰一事,女被告不服,向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推翻決定。上訴庭認為事件涉及裁判官權限;此外,以往已有案例顯示,假如屬於簡易程序的罪行,被告有律師代表上庭,自己可以不出席。因此,上訴庭在2018年10月批出司法覆核許可,排期今年4月初審理。
再多談兩個細節。審訊期間,梁大狀曾提出更換裁判官的要求,但被拒絕。另一細節是,梁大狀曾不慎撞傷右肩膊,經公立醫院照X光及專科醫生證實,筋腱撕裂。公立醫院及專科分別給他一星期病假。但是,他休息了一天後,何官不批准他繼續請病假,要求照常開庭。也許,在何官的角度,大狀只傷了右手筋腱,不是腦給撞傷了,所以如常開庭。無論如何,當中的針鋒相對,可想而知。

以下談何麗明「暫委特委裁判官」這職稱。何官在1995年加入司法機構,擔任法庭傳譯主任,及後考獲大律師資格並私人執業。2012年獲委任為特委裁判官(Special magistrate)。特委裁判官如做滿三個三年合約期間都未有升為裁判官,便會不再被續約。何官就是處於沒升為裁判官,不再被續約的狀態。她在2018年已不獲續聘。現時是處理手上未完結的案件,故於職稱上加了「暫委」二字。亦因此,有熟悉法律的朋友認為,何官是否有權動用《裁判官條例》第99條也是個大疑問。此外,梁大狀用insane這字一定是不對的;可是,何官應該在當時就立即動用條例,不是梁大狀已被撤換時才舊事重提,在時機上把握得並不準確。

談到這裏,大家有否感到意外呢?竟然發生這種事?!上述事件反映,大狀和法官都不是神,是有情緒的凡人。此外,整件事也反映,大狀和裁判官有問題之外,香港司法系統的管理,似乎也頗有問題。
如果不是管理失效,事情是可以有比較理性的處理方法。例如,發展到現在,律政系統應該有人出來進行危機處理,例如,主動覆核何官的拘捕令用得對不對,以及是否有權用?如果用得不對就撤銷,令人感覺一切有規有矩。此外。何官如感覺到受到侮辱,也可以正式向總裁判官投訴,將個案轉介大律師公會,循正常程序討公道。因為有沒有說過,翻查庭審錄音就知道,非常容易。然而,上述有序可循、比較規範的危機處理,沒有出現。
至於一件簡單的行人疏忽案,何以審了46天也沒有管理層察覺可疑而過問一下,也正正反映管理失效。被撞傷的被告,由被起訴到審訊的全過程,大概是一個噩夢。可惜這不是夢,是真真實實地在香港發生了。

節目結束前做總結。通緝大狀事件是鬧劇,同時是悲劇。悲劇成份來自,第一,香港的法律圈子,乃至司法系統,是否「不盡是精英」已去到頗為嚴重的程度?值得深思。第二,一件行人疏忽案審足46天,另加司法覆核,以及通緝大狀,……整個發展過程荒謬到難以置信。從中是否反映,香港司法系統的管理嚴重失效?
通緝大狀事件沒有贏家。大家可以算一算賬,看看究竟浪費了被告和納稅人多少金錢及社會資源。香港法庭的水平和亂象,細思極恐。

Category: 時事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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