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62020時事觀察 第1節 余非:(上篇)老老實實,閱讀理解《港區國家安全法》後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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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非 美國《星島中文電台》「時事觀察」節目。

美國時間:2020年7月6日 第1節:(上篇)老老實實,閱讀理解《港區國家安全法》後淺談 本星期兩集節目也談港區國家安全法。我知道評議此法的人已很多,我的做法,不是去談此法周邊、外圍的情況,也不是做人言人殊的評價,我花了點時間閱讀港區國家安全法全文,以及來自香港政府官方的輔助材料。在此特別強調,我不看部份港媒對林鄭特首、鄭若驊司長、李家超局長發言的轉述,因為就在這幾天內,發現不少傳媒都在斷章取義,再加一個引導性的標題,輕易便扭曲了他們說話的原意。他們三位7月1日的記者會十分重要,再另加7月4日上電台後見記者的發言,我全都讀政府新聞稿和新聞公佈。冀在足本的上文下理下去理解他們的語意。我會在節目書面語文末附上相關連結。 本星期談港區國安法的兩集節目,有點像入門,希望引起大家讀原文的興趣,以及更容易掌握原文。歡迎大家廣傳這兩集節目,想幫助更多人。時間關係,正式開始。 首先,介紹名稱及章節結構。現在簡稱被統一為「港區國安法」或「港區國家安全法」的這條全國性法例的全稱不難記住──21字,三個焦點。全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 維護國家安全法》。 至於章節結構,法例在結構上分成六章,包含66條條文。每條條文的內容有時會有自然段落,自然段落稱為「款」。一般而言,章、節、條、款、項、目,是法律文件的組成層次。港區國安法六章的篇幅有長有短,有些章節包含的條文數量比較多,有些比較少。章節篇幅長短跟重要性無關。舉例,第一章總則,包括第1-6條。第三章罪行和處罰,包括條文第22至39條;第三章因涉及具體執行情況從而篇幅較長。總之,六章加起來共66條條文。由條文號碼對應其所屬篇章,便知道條文的範圍屬性,有了範圍,會更容易把條文意思捉準。港區國安法六章標題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     第三章 罪行和處罰     第四章 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   第五章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   第六章 附則 第一至四章大部份談的是香港的情況;第五章講中央駐港公署的情況。 聽眾朋友,現在大部份人都集中討論違法的界線,即是聚焦在第三章。事實上,必須由第一及第二章入手。第一及二章交代了立法的用心和用意,以及令法例落實的機制,可以說是整條法例的框架,因而適宜由頭說起。 星期六晚剛從電視看見一次疑似的斷章取義,令我更加堅信要由第一及二章入手。事緣,某電視媒體的節目宣傳,截取了林鄭特首的兩三句說話為吸睛焦點。那兩三句話的大意是:港區國家安全法是全國性法例,很多人對國家的法律不熟悉、存偏見,以為由國家擬訂的港區國安法就不會是好東西,其實國家的立法工作做得很好。……那幾句說話被孤立出來成為焦點,看來似乎有蠱惑的傳媒斷章取義。因為儘管林鄭的原話是稱讚和肯定,可是電視鏡頭沒頭沒尾(沒上文下理)地抽出強調港區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是由「國家/中國大陸立法」的句子,會予人一種大軍壓境、大石壓死蟹的印象。這樣的簡單化,反對派望之必然反感;而愛國愛港者聞之,支持認同之餘,有人更大言「有物野唔得呀」、「關你咩野事呀」。我認為,雙方這種淺層表態都不可取,也遠離了條文的「真相」。 聽眾朋友,讀了原文後,令我對第一和第二章的重點,有更細緻,也更關鍵的理解。發現港區國安法雖說是國家為香港立的法,卻由法律精神到具體操作上,說得通俗點──充滿香港元素!請大家注意一個政治上的重點:中央堅定支持的,是一國兩制,不是一國一制。這個堅持說到做到,針對非嚴重分裂國家罪行的案件,依港區國安法基本上交由香港去進行保護國家的責任。這就是我說的香港元素。從中也反映,中央信任香港。 支持中央為香港立法的朋友,也許要把事情明白到細節、明白到骨節眼上去。 以下引第一章總則、第三條第一及第二款內容予大家一讀: //第三條 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且看,條文清楚指出當中有理有節的雙向關係。如果是大石壓死蟹就不需要交代這種雙向責任、也不需要點出當中的政治倫理了。因此,除依據本法(即港區國家安全法)外,香港現有、用得上的都可以採用,意思是因為法例與手段都不夠用,中央才得出手支援及堵塞漏洞。一國兩制不完善的地方,就「補」(救)到完善為止。所以第三條第三款說: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條文中的「其他」,就是香港現成的法例。以下引林鄭特首在7月1日記者會上的一段說話: //在此,我想簡單地說說,今次從國家層面進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的工作有兩方面的體現是令我感受非常深刻。第一,就是今次展現了中央對於「一國兩制」的堅持,但同時亦有需要改善「一國兩制」實踐的決心;第二方面,亦展示了中央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信任。// 信任,就是上述已指出的,雖然由國家立法,但香港原有而合用的,可以照用;立港區國安法意在補漏填缺。而信任,不只是上述那些,還包括第五條第二款的內容。以下先讀條文,之後再看鄭若驊司長的解釋。 第五條第二款內容如下: //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任何人已經司法程序被最終確定有罪或者宣告無罪的,不得就同一行為再予審判或者懲罰。// 鄭若驊司長在7月1日記者會上對上述條文的解釋如下: //我們經常關注到就是假定無罪的原則,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可依法享有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還有的是「一罪不能二審」、即double jeopardy的概念,都在條文中的總則清楚寫明,讓我們看整個《國安法》的時候,可以清楚知道怎樣去理解相關條文。// 即是這條由國家擬訂的港區國安法,有照顧香港的法理概念,以及香港司法系統的習慣。這就是堅定支持一國兩制、說到做到的表現。 以下引錄第一章總則內第四條條文──這條文奇怪地很少人有人提及: //第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聽眾朋友,且看,國家固然要立法,可是同時引用了兩條國際公約的內容來滿足部份香港人強調人權的要求。立港區國安法的用心是保護國家,同時嘗試找一個彼此也有空間的平衡點。支持港區國安法的人,要把事情明白到這個骨節眼上;於是大可有理有節地支持,不用揶揄,一切可以來得更大氣些。 以下是小結:危害國定安全的案件,未來極嚴重的一類會依法(第五章)交由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管轄。至於數量一定是更多的、普通程度的案件,由拘捕、偵辦、檢控至審訊,都由香港依港區國安法和現有法律處理。即是法由國家立,可是中央予香港足夠的空間去執行保護國家的責任;這種就是信任,信任才會付托。從中也反映中央真正堅守一國兩制原則。 以下談依法設立的新機制。法例第二章談香港新設的機制;庭審方面的情況見第四章。第五章是中央駐港的新設機制。在設立機制方面,且注意:香港和中央雙線並行的觀念。 香港這邊,最高機制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是特首林鄭月娥;成員包括司長級的幾位官員,以及保安局、警務處、入境處、海關最高負責人;以及警務處新成立的「維護國家安全處」部門負責人。此外,按第二章第十八條,律政司也要設立專門的檢控部門。至於法官方面,會另立一張名單。 以上是香港的新增機制;而代表中央的,是依法(第五章)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即是,一邊是委員會,一邊是公署。兩線設立後,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內,會設立中央派駐列席會議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現在知道顧問是駱惠寧)。而香港保安局會建立一個聯絡及聯繫機制,協調兩線的工作。 聽眾朋友,是不是比較清楚了些呢?在機構設置上更加繁複的,是香港這邊,反映大部份的案件也將交由香港偵辦和審理。這是信任,也是對一國兩制的堅持(不是一國一制)。 聽本集節目前,大家是否已清楚本集所談的內容呢?如果不是,反映不少輿論忽略了整件事的大前提。未完,請留意下篇。 附相關連結: 一、官方網頁: https://www.isd.gov.hk/nationalsecurity/chi/ 維護國家安全網頁(有法例足本全文) https://www.isd.gov.hk/nationalsecurity/chi/press.html 新聞稿 https://www.news.gov.hk/chi/index.html 香港政府新聞網 二、重要輔助材料連結: 行政長官《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記者會開場發言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007/01/P2020070100648.htm 律政司司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記者會開場發言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007/01/P2020070100664.htm 保安局局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記者會開場發言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007/01/P2020070100675.htm 行政長官《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記者會答問內容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007/01/P202007010074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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