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02018時事觀察第1節:余非 — 究竟誰主「常情」— 性騷擾與非禮,由誰定義?

余非 三藩市《星島中文電台》「時事觀察」節目。
美國時間2018年9月10日。
第1節:究竟誰主「常情」—-性騷擾與非禮,由誰定義?
今集談香港司法系統的個案故事。近年,不少人認為香港涉及政治的官司都判得很有問題。可是,今集不談政治案件,想談跟生活息息相關的那類罪案。直入正題,由一宗非禮案說起。這宗非禮案報章的標題是:「理大生闖宿舍兩摸女宿友肚皮獲大幅減刑」。原來案情並不只摸肚皮那麼簡單。以下內容有點猥瑣,先請大家原諒。
潘某的非禮案在2017年9月開審。潘某承認三項非禮罪,即是在2015年10月14日至21日期間,三度在理大學生宿舍分別非禮XY、Z三名女生。三人都是潘某女朋友的宿友,是潘某探女朋友時彼此算是認識了。潘某做了些甚麼呢?2015年10月14日,潘某闖入X宿舍房間,當時X熟睡中,被告鑽上X床,從後抱住X,並伸手入XT恤內摸她肚皮。由案情反映,潘某即時表示跟女朋友吵架,以及不想被人發現,令X留在房內跟他聊;其間潘某試圖拉X上床及咬X頸,X避開。之後有X的朋友加入,三個人聊通宵。四日後,潘某再度闖入宿舍,對房間內的Y重施故技,又伸手進睡覺中Y的T恤內摸她肚
。這次Y反應堅決,於是潘某離開房間。而21日的事就相當恐怖。被告乘Z在房內溫習,突然闖進去及關燈,在黑暗中推Z上床強行濕吻,又伸手入Z衫內摸Z胸部、更以手指插Z陰道。潘某後來感覺Z慌得全身顫抖便停止。Z之後向舍監講述事件,一星期後,潘某被捕。案發於2015年,潘某是大二學生。案件在2017年9月審理,10月判刑。原審周姓女法官認為,本案罪行十分嚴重,被告罔顧女事主意願,直斥被告行為非常自私。此外,由於案發地點是大學宿舍,情況猶如在女生家中犯案,違反女事主的信任,兩者均為加刑因素。考慮到被告認罪,女事主免於出庭作供,判入獄28個月。被告潘某服刑期間上訴,2018年9月初,迎來了減刑的結果。上訴庭副庭長的法官姓楊,執住宿舍與家居寓所有異來斟酌,認為宿舍不能等同家居寓所,因為學生可以轉房,可以回家睡覺,即是宿舍房間不是「家」。於是上訴庭楊官認為不可以將潘某案跟在寓所干犯的非禮案相比,並認為不應該就此點而對潘某罪加一等。此外,上訴庭楊官考慮到學生不鎖門,又指潘某與事主相識,於是(以下是報章原話)認為「部份行為似性騷擾多於非禮」。基於上述兩個要點,上訴庭不同意原審的判斷,結果,上訴庭將原審判處的28個月減為18個月。有報章稱,由於潘某已服刑12個月,按香港扣減假期及行為良好會減服刑時間的做法,潘某服刑12個月,等於服刑18個月,亦等於很快便刑滿出獄。如果順利繼續學業,明年就可以大學畢業。事件令Y和Z有創傷後遺症,當中Z最慘,影響社交及學業成績。而潘某自己的人生也留下污點。今集不是討論坐牢12個月是否已受到教訓,只想集中談甚麼是「人之常情」。按人之常情,被告對Z做的事,為何還不是非禮呢?律政司已陳述,三名受害人對潘某談不上是朋友,更加從未打情罵俏;但上訴庭就偏偏側重於「他們彼此認識」。沒錯,上訴庭跟原審法官對宿舍是否家居有不同理解,但是在何處犯罪之外,整件事有「核心事實」那部份啊!為何潘某對Z所做的核心事實,會被上訴庭定義為是性騷擾而不是非禮呢?為何對宿舍的定義、對他們是否朋友的理解之不同,影響大到可以輕化潘某所作所為的嚴重性呢?潘某關燈、推Z上床、摸胸、手指插下體,這還不是非禮?而原因,只不過是上訴跟原審對一些枝節有不同理解?!上訴庭基於各種枝節,重新定義甚麼是非禮這核心事實;即使符合法律操作,但符合常情嗎?究竟是怎麼樣的一種人之常情和閱讀理解,會令一個上訴庭法官將潘某的行為定義為是性騷擾而不是非禮?市民與法官也是人,為何判斷差別如此大?如果法官的判決非常不符合人之常情,如何是好?行普通法的香港「先例可援」。即是上訴庭如此定義非禮及性騷擾,會被日後同類案件援引。我自己就為這宗案件的判斷感到心寒。關於法律上Reasonable man「人之常情」這元素,可以再多舉一個例子。先談案情:協和小學女教師以手機拍攝試題,再轉傳予他人,從而洩露入學試題。此案退休法官黃汝榮寫了文章分析,篇名《「取用」及「使用」的分別真的這樣大嗎?》。文章對判決細節及理由陳述得相當清晰,是我讀過同類文章中說得最清楚的一篇;因為有些文章岔開了談此案引致的流弊--又真的是個大問題!此案如成定案,以後用自己手機偷拍裙底一類案件便很難入罪。而黃汝榮的文章沒有岔開,他用普通人也明白的語言,集中解釋「取用」及「使用」這個焦點。以下我消化退休法官黃汝榮的文章,向大家簡介內容。文章指出,案件原審的暫委裁判官,因為確定不了被告是否存在「不誠實」,於是判各人無罪。律政司不服,向原訟庭提出呈請,將案件轉由原訟庭另一法官處理。意想不到的是,暫委法官彭中屏彭官的判詞,將事件的是非論斷愈扯愈遠!按黃汝榮文章所述,彭官提出另一個角度去解讀案件。彭官捉住「不誠實取用電腦」這入罪字眼內「取用」二字來深究,拿「取用」跟「使用」比較。彭
官認為兩個詞存有天淵之別。彭官指出,各被告只是利用、使用屬於自己擁有的手機拍下試題,再把内容轉發他人,所以對手機而言,被告只是「使用」;反之,如果各被告當時所用的手機是屬於他人擁有的話,方稱得上是「取用」,從而構成「不誠實取用電腦」這個指控。基於彭官認為「使用」自己手機不是「取用」,於是彭官裁定律政司敗訴。坦白說,按人之常情,我不明白是自己手機、或別人手機有何分別?重點不應該是要弄清楚那些老師有沒有不誠實、以及洩露試題嗎?以下是黃汝榮原文:「這件事令我想到近年的一個大問題,就是reasonable man普通常情、常識的問題。法律個案的情節,要按人之常情去解讀,裁判者才會得出令人信服的結果和判斷。按人之常情,我們會為事實細節定本末輕重。判斷事情的本末輕重如果搞錯了,甚至分不出究竟是犯罪事實重要些,還是末節重要些?這樣的一種閱讀理解,有點像『捉字虱』,……沒好好看清罪行的全貌,危險嗎?從而作出的法律裁決,靠譜嗎?」由非禮減刑案,到洩露試題案,令我疑惑的是,為何對事件的核心和輕重,法官會跟常人有這樣大的差別?為何「妹仔大過主人婆」(配角比主角大),對旁枝的重視,為何可以大過對核心事實的理解?節目結束前提一些疑問:現在香港的裁判官,年齡上大部份都多大呢?他們是不是精英?他們的社會生活及觀察足夠嗎?一件很社會生活的民生案件,他們有能力在專業角度下,做出不離地的判斷呢?總之,今集想指出,我懷疑香港司法系統最大的危機,乃至最需要關心的地方,不只是政治案件的判法,是很社會民生類的案件都應該被關心一下。究竟,香港各方面的水平,還有多少是仍然有競爭力的呢?似乎很值得研究一下。

Category: 時事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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