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52020林修榮理財分半鐘– 房子部份出租不影響免稅

2/5/2020房子部份出租不影響免稅只要賣屋前五年內,在自住樓宇住過起碼兩年,亦曾經擁有業權起碼兩年,便有資格每一個業主享受二十五萬元資金增值免稅額,可是,假如房子的一部份曾經作過商業用途,例如曾經部份用作家庭辦公室,甚至部份曾經出租,在賣房子的時候是否可以使用資金增值免稅額呢?當這條稅例在1997年開始時,假如房子有部份曾作商業用途,賣出時便要將資金增值按比例,分開自住和商用兩部份,自住的增值可以免稅,商用的那部份便不能免稅,。可是,由2003年開始,稅例已經作了修改,只要商用的那一個部份,是屬於房子的一部份,便不需要將資金增值分開自住和商用,而是整個資金增值都可以享用二十五萬元免稅額。舉個例,房子的地庫一直都是出租,其餘都是自住,房子賣出賺了十五萬,由於地庫是房子的一部份,即使一向是出租,都不會影響整個十五萬元享受免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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