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09林修榮理財分半鐘 — 租客不交租如何處理

4/9/2018 租客不交租如何處理
租客如果不交租,業主是可以循法律的途徑要求租客搬走,這一個收屋行動英文叫做Eviction。如果房屋的地點是有租務管制(例如三藩市、屋崙、洛杉磯市等地區),業主要小心遵守當地的租務管制條例。有關條例包括收屋的行動是不可以用口頭通知,而需要以三日付租或搬走的通知書,填好之後直接交到租客手上。
如果三日之內租客不付款,亦不願搬出去,業主就要入稟法院,進行一項名為非法侵佔(Unlawful Detainer)的訴訟,然後將傳票交到租客手上。租客收到傳票之後,只有五日的時間去答辯。如果過了日期還未答辯,業主就可以馬上向法院申請收屋;但假若租客答辯,便要排期上庭審訊,通常二十一日之內就可以開庭,然後法院就會作出判決。
這一種收屋的訴訟手續,通常都應該由租務律師來辦理,收費的情況是視乎租客有否答辯,不答辯而自動勝訴,收費當然是較低,數百元便可辦妥。但是如果要上庭審訊,那就會花上較多律師費。自己管理物業,而又懂得英語的業主,不妨自行學習如何處理,因為辦理這些手續,不一定要經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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