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23林修榮理財分半鐘 — Joint Tenancy共有

10/23/2018 Joint Tenancy共有
許多中國人喜歡使用「長命契」(Joint Tenancy)的方式共同擁有房地產,好處是將來其中一個業主離世,其他共同擁有人可以自動繼承,無需經過法庭認證。可是,這種共同擁有的方式有稅務上的弱點,就是只有死者的那部份產業獲得「市值提升」(Cost basis step-up),其餘業主擁有的部份,成本依然維持於原來的成本價值,對將來賣出時之資產增值稅項有不良影響。因此夫婦最好不要用Joint Tenancy方式擁有物業,尤其是沒有免稅額的出租物業。
舉個例﹕甲夫婦以Joint Tenancy形式擁有物業,原來成本是十萬元,在其中一位配偶去世時該物業已升值至五十萬元。該物業由在生配偶自動繼承,死者擁有的一半產權成本價由五萬元提升至二十五萬元,但未亡人依然保留本身五萬元的原來成本,即共三十萬元成本。乙夫婦以「夫婦共有」(community property)方式擁有,未亡人繼承遺產時,整個物業全部成本價值提升至市值五十萬元,為他在賣出時將增值減為零,甚至產生帳面上的虧蝕可以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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