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62020時事觀察 第2節 余非:(下篇)老老實實,閱讀理解《港區國家安全法》後淺談

請星電視飲茶 https://www.buymeacoffee.com/singtaousa

余非 美國《星島中文電台》「時事觀察」節目。

美國時間:2020年7月6日 第2節:(下篇)老老實實,閱讀理解《港區國家安全法》後淺談

(續上篇)接下來談第三章罪行和處罰。一如林鄭特首在記者會上所言,一定有很多人假設一些處境,問這樣或那樣是否犯法?林鄭特首明言,犯不犯法要庭審後才知道。 作為普通人,只知道2019年暴徒用政治理念包裝的各種壞事,不少也被收在第三章第三節恐怖活動罪內。例如第二十四條觸及嚴重暴力;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等。日後不用像違法佔中時那樣,是切割、抽走國家及社會安全這個大背景,用太平時期的普通刑事罪去執法及進行檢控。太多壞事在抽走了大背景之下去做判斷,不是事情道理的足本。違法佔中時朱警司的個案,抽走了黑暴份子跟警方爭奪旺角這個止暴制亂的大背景,那一下半下警棍,便被法庭用普通刑事罪的角度去審訊;整件事的大前提其實很不公平。立了港區國安法後,就是為案件偵辦和審訊找回一個大背景。 此後,地鐵如再被人以政治訴求為名大肆破壞,大概不必如昔日般要等地鐵公司報案了,警方才可進場執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條是為警方執法提供法理支援,堵塞從前不應存在的漏洞。 第三章最近被人熱議,不斷追問犯不犯法的問題;其實真的要經審判後才知道虛實。上星期在香港某區,晚上十時左右,我聽見有人有組織地在暗夜中喊口號。他們喊中國獨立(不是香港獨立),喊一息尚存(但又沒說明一息尚存去做甚麼)。他們用小動作避開已認為是犯法的那八個字。這,如何是好呢? 政府新聞公報的足本,交代了7月4日鄭若驊司長出席電台節目後見記者時的答話。鄭若驊說:「至於其他有什麼詞語會如何,很難就此一概而論,所以我亦不會就著字眼去講。但在條例方面,大家看看國安法的條文,其實很清楚一個重點的字是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的行為,“旨在”的意思是指目的是這樣,所以這點大家要清楚。」 鄭若驊司長讓大家留意行為的用意及目的,而不是表象。 鄭若驊司長是發言被斷章取義和扭曲得最多的一位,僅次於特首。因此,建議大家日後多看政府新聞網的原文。文末會附相關連結。 總之,犯不犯法要審訊後才知道。作為普通市民,第一至三章跟大家的生活關係比較密切,第四章是專業的司法程序和用人等問題,第五章談中央人民政府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我想,除數得出的、極少數的頭面人物,一般案件大概也驚動不了駐港公署這層面。就第一至三章而言,讀了原文後最深刻的印象是:堵塞漏洞。凡事都有因有果,如果不是2019年的恐怖破壞,以及執法難,就不會產生要堵塞漏洞的需要。 以下談對第四及第五章的一些觀察。 以下先提一個問題,有了港區國家安全法,是不是被拘捕的都會被起訴?原來是有入門門檻的。第四章第四十一條說:未經律政司長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出檢控。 第四章也說明,除第五十五條外,全部案件由香港行使管轄權。整天被提及的第五十五條,對應的章節是談中央駐港公署的第五章。第五十五條主要明言涉及外國或境外複雜情況的案件、情況嚴重以及「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一類的案件,交駐港公署管轄。事實上,本來國防、外交權就不屬於香港,原則跟基本法沒分別。 而第四章最大的爭議,是現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7月2日自行發聲明(見政府新聞網),對《國家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行政長官就指定法官這方面的權限發表了個人意見。當中的法理爭拗就不去細談了,只想回到文本,看看馬道立在當中有多大的話語權。 第四十四條條文內容節錄如下: //第四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從……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政長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上述指定法官任期一年。// 注意當中用字是「可」不是「必須」。所以馬道立可以表達意見,但依法不是必須要聽。林鄭特首在答記者問時補充了「指定」的意思。她說,指定的是若干法官、一份名單。至於屆時哪一位才最適合審理某宗案件,另有專業判斷。 在此提一個看法。一條由國家擬訂的法例,馬道立在沒有角色的情況下,急急跳出來作強勢回應,且不去理馬道立說了些甚麼,單就他跳出來主動在沒有被徵詢下唱反彈這行為本身,反映現時特首和律政司長做事的阻力有多大!其他情況,舉一反三,可以想像。總之,大家或可嘗試公道些,也現實些。回歸23年也未解決的深層次矛盾,不要被人煽動要求一夜翻盤;然後將一夜翻不了盤的怨氣,給人家做子彈。 顯然,香港的變局在逐步形成中;香港病得深,醫治需時。只要知道已在治療,或可多給點時間。 談中央駐港公署的第五章,應該是某些人最害怕的一章。那是用來對付大鱷的章節。第五章的對象不是普通市民,甚至不是反對力量的嘍囉。因此,不宜聚焦這一章的個別句子,要明白這個章節,是用來處理近似恐怖活動級數的個案。 最後,引第六章附則第六十五條內容予大眾一閱:「第六十五條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這是令港區國安法不走樣的關鍵。 節目結束前做總結:一部港區國家安全法不可能在兩集節目24分鐘內全覆蓋。只想給大家一個入門。讓大家對內容上的重點有基本概念和印象。於是,到你自己去看原文時,不是由零開始。 國安法共六章,六十六條,9500字左右。聽完本節目的入門介紹,日後有空,值得自己去讀一次。以下是相關連結。 一、官方網頁: https://www.isd.gov.hk/nationalsecurity/chi/ 維護國家安全網頁(有法例足本全文) https://www.isd.gov.hk/nationalsecurity/chi/press.html 新聞稿 https://www.news.gov.hk/chi/index.html 香港政府新聞網 二、重要輔助材料連結: 行政長官《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記者會開場發言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007/01/P2020070100648.htm 律政司司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記者會開場發言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007/01/P2020070100664.htm 保安局局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記者會開場發言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007/01/P2020070100675.htm 行政長官《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記者會答問內容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007/01/P2020070100746.htm 律政司司長和保安局局長談國家安全法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007/04/P2020070400396.htm

Category: 時事觀察
About The Autho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