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28林修榮理財分半鐘 — 第二住宅是否可以交換

8/28/2019第二住宅是否可以交換?
擁有出租物業的朋友,都會知道稅例第1031條,讓你將出租物業交換,以達到增值延稅的好處。但假如你的物業不是出租,乃是屬於第二住宅(second home),可能是自己作為渡假屋,亦可能是給親戚居住,沒有收租,因此不成為出租物業,這樣的物業是否可以作1031交換呢?
幾年前國稅局澄清了第二住宅交換的問題,確定了第二住宅在符合某些條件時,一樣可以當作出租物業交換。以下為你講解 這些條件。
第一,現有的物業需要持有起碼24個月。第二,在該24個月之內,每一年起碼有14天是以市場租金出租。第三,屋主自己使用這個物業的時間,每一年不超過14天,或者不能超過租出去時間的十分之一。交換回來的物業也要符合以下的資格:第一,交換物業要起碼持有24個月。第二,交換回來的物業,每一年起碼有14天或以上出租。第三,屋主自用的時間,每年不能超過14天,或出租日子的十分之一。
假如符合以上的條件,即使房子不是整年都出租,也一樣可以利用1031交換稅例去取得增值延稅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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