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72020時事觀察 第1節 — 余非:淺談《基本法》──授權法;以及涉及《緊急法》的訴訟

請星電視飲茶 https://www.buymeacoffee.com/singtaousa 余非 美國《星島中文電台》「時事觀察」節目。 美國時間:2020年4月27日 第1節:淺談《基本法》──授權法;以及涉及《緊急法》的訴訟 上星期答應過大家,這一次再講《基本法》。也應該吧。香港日後的大方向,是要認認真真地推廣《基本法》教育,尤其是讓公眾知道《基本法》的起草過程。過程是幾上幾落,不斷修改,不是一言堂。甚至今日一些反對派頭面人物,都曾經參與過起草工作。 這一集有兩點內容要說。第一點談《基本法》是授權法。第二點談《緊急法》的訴訟,事件反映香港司法系統可能未熟習、未弄清楚一些前提。以下先談授權法。 早前說過我是劉迺強先生《青談基本法》的文字整理者之一,也是書的編輯。劉先生本身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他在書內第一章提及授權法這概念。簡言之,香港有人說:「香港基本法沒寫明的,我們便可以做」,用「剩餘權力」去理解《基本法》。這講法是錯誤的。可以用得上「剩餘權力」這概念的,是行聯邦制的國家。意思是,他們本來是主權獨立地區,有自己的法律,可是,他們願意加入成為聯邦國家的一份子,於是交出部分權力予聯邦政府。而沒交出來的,就是他們留給自己的剩餘權力。香港的情況就不同了,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份,當年因為滿清政府積弱、捱打,以不平等條約割讓了香港予英國政府。到1997年,香港以一國兩制方式回歸祖國。中國從來都是單一制國家,香港亦從來不是獨立國,所以中央對香港不是聯邦制。《基本法》對香港,是授權概念。 上述這個前提,在香港讀法律的學生也不一定知清楚。不只是可能會受教授的取向所影響,也因課程系統本身或有問題。以香港大學法律學院為例,2016年出版的《青談基本法》在第一章第13頁提到,港大教《基本法》所用的教科書:Hong Kong’s New Constitutional Order:The Resumption of Chinese Sovereignty and the Basic Law,作者Yash P. Ghai。這位作者完全不懂中文,有否及能否透過大量中文文憲掌握《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是個大疑問。當年很多討論文章都用中文書寫。這本教科書就是將《基本法》看成是「分權法」。 由此可知,何解香港如此難搞!原因是有些前提被系統性地破壞了。這類錯誤,要社會必須保持一定的理性空間才能處理。個人認為香港現在進入深水區,處理的是很棘手的深層次矛盾,很多問題都不可以一夜翻盤,也不是靠罵(不斷指責),便罵出個未來。 以下談另一件事,我也不會簡化為是不是遇上「黃」法官而已;如果只是因為某法官「黃」,那事情倒會簡單些。現在問題可能來得更深層。例如,可能是司法系統內為數不少的人不熟識《基本法》。林鄭特首引用《緊急法》立法被司法覆核那件事,就是因為社會太多干擾,事情多到來不及追讀。如果不是讀了陳凱文的文章,真沒為意原來問題這麼複雜。以下先談事情結末。 2019年10月林鄭特首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俗稱《緊急法》),去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當日是希望盡快止暴制亂。結果,意料之中地有反對力量提出司法覆核,2019年11月高等法院一審竟判政府輸。第一方面的輸,是說政府用《緊急法》立法的權力違反《基本法》;第二方面的輸,是《禁止蒙面規例》過度限制和平集會遊行的權利。兩方面都被裁定失效。 政府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在2020年4月9日有判決,判政府上訴得值──這便是我當日的印象,於是也就沒去理當中的曲折。原來,沒那麼簡單,上訴庭裁定政府得直的只是其中一部份內容,就是林鄭特首引用《緊急法》、繞過立法會去訂立《禁止蒙面規例》沒有違憲。然而,依湯家驊的講解,原來判詞花了大量篇幅解釋行政長官通過《緊急法》只有權訂立規例,不包括訂立普通法例。判詞還區分規例和法例的差異。判詞說明不存在褫奪立法會權力的問題。即是就算判林鄭得值,可是,所行使的權力收窄了。 至於蒙面方面。大家基本上都知道上訴得值、但加了限制,就是《禁止蒙面規例》只適用於非法、「未經批准」的那類集會。合法集會不適用。譚耀忠和湯家驊都指出,會有執行上有困難。我消化了他們的說法,大致是指,當一個合法集會因場面混亂,被警方於集會中途根據《公安條例》解散,令集會變成為非法集會;依現行判詞的界定,警方在執法上會有好大困難。舉例,如果是個一、二千,或二、三千人的遊行,中途因出現暴力場面被警方臨時收回合法集會權,這新訊息,如何可以被整條遊行隊伍的人士都知清楚呢?從而知道由那一刻開始,遊行時戴口罩是犯法?這種情況在庭審時一定會有爭議。 湯家驊又提到──先聲明,以下我是不明白的。據報章報導,湯家驊說,此次判詞提出了一個較新的觀點,就是法院過往審理違憲問題時,一般著重條文和《基本法》有否抵觸。不過今次上訴庭加了進一步解釋,執法機構在執法期間都不能違反憲法,這一點在過往的司法覆核中較少被處理。 聽眾朋友,湯家驊上述說的,太專業了,我看了幾種版本的報導也不明白。 於是,我想指出──涉及有否違憲,為何可以由香港司法系統去判斷呢?而且是判斷特首的權限,審查她有否違反小憲法?還加入了湯家驊口中的新觀點?香港行普通法,先例可援,日後要依之前已作判斷的事為先例。一宗涉及《基本法》、茲事體大的訴訟,為何可以由香港法院去判決呢?陳凱文〈《禁蒙面法》的上訴判決,有無問題?〉一文質疑的正正是這一點。我會附陳文的連結在末尾。 陳凱文在文章內說:,「然而,我們在談及判決的『憲制意義』前,似乎必須先搞清楚一個問題:香港特區法院有否坊間所俗稱的『違憲審查權』,裁定《緊急法》或其他法例違反《基本法》呢?」 2019年原訟庭判林鄭特首沒權動用《緊急法》立法時,即是一審輸了的那陣子。全國人大法工委便曾經發言:「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斷和決定」。 陳凱文在文中提出,《基本法》第19條第三款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陳凱文叫人注意「等」字。即是香港法院沒權過問的,不只是「只」包括「國防、外交」;有一個「等」字。按我的理解,暴動中經《緊急法》立法,涉及止暴制亂和國家安全,這樣的內容,加上涉及是否違憲,香港特區的司法系統有權去審理這宗訴訟嗎?總之,《基本法》教育,在香港刻不容緩。 節目結束前做總結:聽眾朋友,我在節目中段已說過,香港問題已進入深水區,要處理的是深層次矛盾和一些系統性問題。處理這類棘手問題,不是靠顏色標籤就可以解決。香港向台式泛政治化、顏色對方的方向沉淪,而且不分顏色地都扯政府後腿,是個危機。 這一集內容是想大家知道香港的事情很複雜。今時今日的香港,已不是靠罵可以罵出個未來。以上是個人感受,有些擔心,所以向大家提個醒。 陳凱文〈《禁蒙面法》的上訴判決,有無問題?〉 2020-04-20 https://www.thinkhk.com/article/2020-04/20/40810.html

Category: 時事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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